#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法宣传、密切与社会各界沟通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11号；**成文日期**：2009-04-2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703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税务机关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好中央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保持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以满足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9〕1号）所列各项工作，并在落实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加强沟通与交流，以赢得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了解、理解、支持与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各地要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采取适合不同纳税人特点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管理规定和办税流程。要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手段，大力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探索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同时，要以方便纳税和降低纳税人负担为目标，优化工作流程，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要努力通过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和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各地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做好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主动向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介绍税收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听取有关各方对税收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取得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税收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各级人大和政协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工作实行监督是法制社会和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执行税法和确保税收立法目标充分实现的重要职能，其各项工作必须自觉置于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之下。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本级人大和政协汇报有关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建立面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走访和座谈等活动机制，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与联系，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税收各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切实加以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