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80号；**成文日期**：2009-07-17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842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