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135号；**成文日期**：2009-03-1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3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来，全国各级国税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单位强行推销、寻机搭售通用设备的行为明显减少，促进了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提高，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的服务单位采用各种手段，向纳税人强行推销计算机、打印机和扫描仪等通用设备，且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有的服务单位变相收取培训费或不维护而强索服务费，这些行为引起了纳税人的强烈不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纳税人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者，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纳税人权益也必须依法受到有效保护。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任何不法侵害，不仅会损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而且会损害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影响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推广的宣传解释工作，明确告知纳税人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区别，增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于纳税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投诉，一定要认真对待，及时妥善处理，以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利用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以及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问题，2000年原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中进行了明确。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问题专门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服务单位在经营和服务中存在的侵害纳税人权益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的服务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告批评，并按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切实抓好税务系统自身建设，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坚决防止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的发生。对于纳税人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侵权投诉，必须认真核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2009年6月底前，各地税务机关要普遍开展一次对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服务工作情况的清理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服务单位销售通用设备情况、提供服务情况及收取培训费和服务费情况。要重点检查服务单位是否存在借机搭售、强行推销和高价销售通用设备的行为；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收费不培训、收费不维护、少服务多收费等问题。同时，要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纳税人反映的问题逐一核实，对属于问题投诉的，要跟踪检查并走访落实。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的检查情况务于2009年6月底前书面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