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211号；**成文日期**：2005-12-2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160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下半年以来，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等文件，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部署出口含金成份产品较多的地区对此予以调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或退税手续。对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     二、各地今后应加强对本地区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的退（免）税宏观监控工作，主动评估、分析其出口态势及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影响，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骗税及其他涉税案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