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780号；**成文日期**：2005-08-0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1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放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放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