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29号；**成文日期**：2008-11-1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4032/content.html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发票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19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为了统一有关操作流程，现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