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941号；**成文日期**：2004-08-02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633/content.html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管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政策和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三、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