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52号；**成文日期**：2002-05-0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4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