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成文日期**：2010-10-2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95/content.html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