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88号；**成文日期**：2000-11-1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99/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