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465号；**成文日期**：1999-07-0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05/content.html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