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1号；**成文日期**：2010-01-0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2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