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99号；**成文日期**：2005-12-13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4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