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263号；**成文日期**：2006-12-26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5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6年退税率文库进行了及时调整。近接部分地区来函，反映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和高尔夫球包，因退税率文库中没有该商品的消费税退税率，无法办理退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以海关商品码4412291090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从2007年1月1日起，将该商品码扩展为：44122910901，商品名称“实木复合地板”，增值税退税率为0，消费税退税率为0；44122910902，商品名称“其他非针叶木面多层板”，增值税退税率为13%。对此前已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手续。 　　二、将2006年退税率文库中的海关商品码4202910090、4202920000、4202990000进行扩展，解决高尔夫球包出口消费税退税问题。即：42029100901，商品名称“皮制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100902，商品名称“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200001，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面料制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200002，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900001，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900002，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