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25号；**成文日期**：2005-07-2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0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分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分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分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略） 　　2.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