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158号；**成文日期**：2003-10-2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2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