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成文日期**：2010-10-1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7032/content.html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