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612号；**成文日期**：1996-10-2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6975/content.html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