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10号；**成文日期**：2001-09-2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21/content.html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