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成文日期**：2006-12-1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40/content.html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