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成文日期**：2019-03-01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57/content.html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升级前，要辅以手工操作方式确保申报纳税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延缓取消事项落地；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加强对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doc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