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648号；**成文日期**：2009-11-2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6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人寿保险冠名发票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的票种如何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需要暂时保留的票种 　　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二、需要简并的票种和启用的新版发票规格 　　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二）保险业发票(包括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人寿保险冠名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177.8mm。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五）铁路客运餐车发票，采用通用定额发票。 　　（六）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卷式发票，平推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mm。 　　（七）报关代理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与保监会、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局协商后明确。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二）本通知明确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实施方案》和本通知的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兼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版通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民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