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8号；**成文日期**：2007-01-2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6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