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134号；**成文日期**：2009-03-1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357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