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418号；**成文日期**：2008-05-1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49/content.html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救和保护好灾区税收征管资料。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灾区纳税人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的抢救、清理，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保管。 　　对于计算机内储存的征管数据和资料，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数据备份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安排，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相关备份介质，应存放于安全地点，确保存储资料介质万无一失。 　　二、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清点税务机关库存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各种完税凭证，凡遭损毁的，应及时予以核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并备案。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在完成人员、财产抢救工作后，积极开展税收征管秩序恢复工作，为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