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成文日期**：2017-09-15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87/content.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