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2号；**成文日期**：2006-01-04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4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填表说明及附件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1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