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113号；**成文日期**：1995-02-2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60/content.html

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 民航运函〔1995〕146号  华北、东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航空协定及有关秘密谅解备忘录，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6日起开辟部分航线的客运航班，现将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一、航班号:SU881/2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三    航线∶赤塔一北京往返  二、航班号:SU885/6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一   航线∶赤塔一哈尔滨往返   三、航班号:SU887/8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四     航线∶赤塔一哈尔滨往返  四、航班号:SU825/6  机型∶TU154   班 期∶星期四     航线：哈巴罗夫斯克一沈阳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