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527号；**成文日期**：1995-09-20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80/content.html

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7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货运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