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成文日期**：2015-07-3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64/content.html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