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成文日期**：2013-12-30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7026/content.html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