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210号；**成文日期**：2006-02-2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4056/content.html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单联式发票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