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479号；**成文日期**：2006-05-22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3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10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指定1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88]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