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成文日期**：2025-07-0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1820/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