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429号；**成文日期**：1998-07-16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55/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 】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