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成文日期**：2012-06-1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12/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