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成文日期**：2021-12-31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002/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