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成文日期**：2014-10-2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92/content.html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