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278号；**成文日期**：1994-06-0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41/content.html

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