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483号；**成文日期**：2001-06-2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17/content.html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