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97号；**成文日期**：2010-03-0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4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