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625号；**成文日期**：2009-10-28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90/content.html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