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974号；**成文日期**：2005-10-1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29/content.html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