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成文日期**：2012-06-0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08/content.html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