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163号；**成文日期**：2000-03-0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6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税务代表团与科威特税务代表团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执行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四)项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一致认为，该项规定适用的范围应包括缔约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银行。上述结果已经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确认。各地在执行该项规定时，应以此解释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