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成文日期**：2013-04-26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57/content.html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加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该税种是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