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770号；**成文日期**：2006-08-15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09/content.html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