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488号；**成文日期**：2004-04-13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0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2.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票样     附件1：     附件2： 使用说明     1.此发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检验以及公证检验等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此发票为数码防伪发票，鉴别真伪请刮开密码覆盖层后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010）16881688及拨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010）12366进行查询。     3.此发票的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印制，使用印刷专业五倍放大镜查看成点状分布，解析度为240dpi以上。     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将为举报人保密，并在查实后给予奖励。举报发票违法行为请拨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010）12366或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也可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5.消费者有权拒收已刮开密码覆盖层或密码覆盖层不能刮开的发票，并有权举报。 此发票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刷·00 PRINTING OF THE INVOICE IS RAHFIED BY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