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762号；**成文日期**：2001-10-18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7053/content.html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联通）进行了股权重组。老联通在重组过程中，在香港设立了上市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通），香港联通于2000年6月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后，又在北京注册设立了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通），接收老联通的部分业务。现就新联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联通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新联通是2000年6月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二、新联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企业注册地北京申报缴纳。考虑到新联通所属的分公司税务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对2000年度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内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度起，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按外商投资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汇总计算缴纳。 三、新联通有关资金账册印花税问题 由于新联通是从老联通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记载从老联通转移来的资金账册，已在老联通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四、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新联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一）老联通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中外”）所涉及的需由新联通负担的补偿金，1999年底以前发生的，从2000年起分5年平均摊销；2000年以后发生的，按7年平均摊销。 （二）老联通清理“中中外”及上市需要所涉及的需由新联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0年开始，分5年平均分摊。 （三）上述规定，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具体审核后确认。 五、关于股权重组中并入新联通的原中国邮电总局的国信寻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相应业务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鉴于国信公司在全国各地所设立的机构，2001年才开始注销，2000年度已按原名称就地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国信公司及其所属机构2000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联通适用的有关税收政策，由新联通汇总计算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