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139号；**成文日期**：1997-03-2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1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